案例回放
2020年6月,某公务租车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公告载明:采购预算为180万元/年,供应商成交后先签订一年合同,经考核及双方均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两年。
2020年6月15日磋商结束后,确定A供应商成交,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磋商文件规定采购预算为180万元/年,供应商成交后先签订一年合同,经考核及双方均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两年,因此项目实际预算总额为540万元,本项目存在规避公开招标的嫌疑。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本项目为一采一年续签两年的项目,采购方式按照一年采购预算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规避公开招标问题,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采一年续签两年的项目,采购方式是按照一年预算还是三年预算来确定?
专家点评
对于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含采购一年续签两年)的项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采购方式是依据一年还是二年、三年的预算金额来确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其中预算时限界定的是“一个财政年度内”,由此可以推定采购方式的确定依据的是一年的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得更为清晰:“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此可以得出,界定采购项目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是否适用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均依据的是“年度采购预算”。
本案例中,磋商公告载明采购预算为180万元/年,供应商成交后先签订一年的合同,经考核及双方均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两年。虽然项目实际预算总额为540万元,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其一年的采购预算为180万元,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构成规避公开招标。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张建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项目一采三年 采购方式按一年还是三年的预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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