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处理理由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因剩余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情总结
供应商名称变更后,若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则可以认定使用变更前名称的业绩同样有效
法律依据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
内容来源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创建时间:2025-03-05
供应商名称变更后,使用变更前名称的业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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