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与了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 “XXX 单位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规定:“投标人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份业绩得 2 分,最多 8 分。”后该项目由 B 供应商中标,A 供应商在被告知本人评审得分与排序后,认为其系业绩等被不合理扣分导致未能中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A 供应商得分较低,评审结果不合理,其业绩等分数应得满分。

处理理由

      经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 A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份业绩,其中所附四份业绩的公司名称为C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另附有C供应商变更为A供应商的声明和相关证明文件,故认定A供应商提交的业绩均有效。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因剩余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情总结

    供应商名称变更后,若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则可以认定使用变更前名称的业绩同样有效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

 

内容来源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创建时间:2025-03-05

供应商名称变更后,使用变更前名称的业绩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