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 “XXX 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后该项目由 B 供应商中标并公示中标金额,该金额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A 供应商认为 B 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报价不合理。遂提起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质疑答复未明确中标公司提交的说明资料能否证明其报价低于或高于成本价,产品从研发、建模、选材、加工生产到出厂质控进入终端的成本远高于 B 供应商中标金额。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经查,评审当天,因 B 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原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在评审现场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材料,B 供应商予以提供。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合理,予以采纳。该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综上,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但因本项目为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未充分考虑到项目后期试剂采购、维护、保养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案例总结

      采购文件编制应综合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需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条;
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四款;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二十九条。
创建时间:2025-03-03

采购文件编制应综合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