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 “XXX 应用建设项 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被授权人姓名”签字不能以签字章代替,且该项内容系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不满足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
后评标委员会以 A 供应商授权书被授权人未手写签名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无效。A 供应商遂提起质疑,因质疑答复维持原评标结论,A 供应商遂提起投诉。
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存在错误。A 供应商已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并通过资格审查。虽被授权人姓名为机打签字,但已经完整体现授权对象,且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现场参与投标,表明其自愿接受授权参与 投标活动。本项目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认定 A 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对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首先,投诉人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为手写签字,被授权人姓名一栏为机打签字。被授权人未采用手写签字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存在瑕疵。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五十条规定,符合性审查的目的是确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符合性审 查条款亦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故是否为手写签字,不是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
因此,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无效的结论存在错误。
处理结果
综上, 因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总结
不得因形式问题剥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手写而采 取机打签字,但被授权人现场参与投标的,不影响授权书合法性,应认定投标有效。
法律依据
不得因形式问题剥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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