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1、公证遗嘱还有没有优先效力?

  若是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删除了之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将公证遗嘱列为普通的遗嘱类型之一,只要公证遗嘱与后立得的遗嘱之间内容相抵触的,抵触部分即为无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订立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订立遗嘱方式有5种,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打印遗嘱与录音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上述5种遗嘱形式。

  其中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余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才可成立。提醒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见证人。

  新增规定,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胁迫、欺诈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符合前款规定的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还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给予其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使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符合民法的本意。

  3、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又如何分配?

  有继承权的人按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为两个序列,(1)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民法典新增);(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若是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同一顺序有多个继承人的,多个人继承人之间原则上进行平均分配。提醒注意:《民法典》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创建时间:2021-06-15

民法典解读(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