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1、近亲属是哪些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将亲属分为三个层次,亲疏关系按顺序递增,第一个层次为普通亲属,包含了血亲和姻亲,血亲即男方的亲属,姻亲为女方的亲属。第二个层次为近亲属,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7类人为近亲属。第三个层次就是家庭成员,首先配偶、父母、子女天然就属于家庭成员,其次若是有近亲属共同生活的也可以成为家庭成员。

  2、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不知情的,是否也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若另一方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规定原属于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对其进行了吸收,并作出一定细化,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只签署一人名字的借条等,原则上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该款项被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这笔款项被用于偿还房贷、子女学费或者生活开销等情形或者是双方协议共同负债的,此时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为什么说“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离婚难度? 

  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下,自然人之间离婚应当经过下列流程:

  1.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4.如果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前30日不能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可以申请离婚登记,但是要求必须双方亲自到场申请离婚,因此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就无法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有效避免了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提醒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也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创建时间:2021-06-15

民法典解读(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