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人格权编,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加强,对自身权益愈发重视,以财产法为主导的民法体系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的司法需求。以下摘取该编三个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1、孩子可以不随父姓或者母姓吗?
可以,孩子还可以选取其直系长辈血亲、扶养人等人的姓氏。少数民族的自然人可以遵循自己的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此外,法律也允许自然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选取非父姓或者母姓的其他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自然人身前未作出捐献器官的表示,死后自然人的亲属能否决定捐献其器官?
可以决定,但应当在征得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同意后才可共同决定,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形成书面的捐献决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将自然人捐献器官的规定分为两类,一是生前已经做出捐献意思表示的,只要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署书面的捐献决定书或者在遗嘱中表明捐献的,其捐献的的行为有效,即使其亲属在其死后不同意捐献的,也应当尊重自然人的生前意思;第二类是自然人生前未做捐献的意思表示的,此种情形包含了两种情况,一是未对是否捐献作出意思表示,二则已经做出了意思表示但法定生效要件未具备的,如未采取书面形式或者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类自然人只有在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共同决定下,才能决定捐献器官;第三类则是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那么其死后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不得捐献其器官。
3、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是通过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以及公开等方式进行的,但是,若是信息权利人或监护人同意使用或者已经自行公开该信息,以及行为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因而使用他人信息的,属于合法使用。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民法典解读(五)
在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