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1、网购如何签订合同?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网购合同的本质就是买卖合同,只是通过互联网这一新兴的方式进行交易。对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人们对于合同签订、成立和履行都有一个非常直观的感受,但是在互联网中则刚好相反,很多人往往在不经意间就购买了某个物品《民法典》针对网络购物合同的形式、成立规则、交付时间作出规定,为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这一规定表明,原则上对于在网上明码标价的商品,自然人一旦点击提交订单并显示下单成功的,买卖合同成立,即下单的操作就代表着你签订合同的行为。
2、“霸王条款”的效力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合理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并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条款。“霸王条款”在法律上类属于格式条款的一种。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将格式条款分为合理与不合理两类,对于合理的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只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即为有效,若是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即使是合理的格式条款,另一方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即视为合同中不存在该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即我们日常生活所称的“霸王条款”该类条款无效。
3、债务人所还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其所还款项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
近年来,小额经济交流愈发频繁,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问题也愈发严重,借款人到期难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已是司空见惯,债务人往往到期只能清偿部分债务,但这部分还款归还的是哪一部分却充满了争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民法典》将债权规定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有关费用(如因诉讼还款而支出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债务人所还款项的归属,首先要看有无约定,如债务人明确表示这部分还款支付的是利息部分,而债权人也同意的,则归还的就是利息部分;若没有约定的,则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民法典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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