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现将民法典物权编的创新与亮点整理如下。
一、因疫情原因可以强制征收公民或者单位的财产吗?
可以强制征收。将疫情防控作为因紧急需要征用不动产、动产的事由明确列出,也是应对新冠疫情经验的体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于上述征用是否有偿的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要由征用机关视具体情况来决定,但是在征用过程中被征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二、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设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并非用于营利,其原则上应当是无偿设立的,且不得转让和继承。
三、小区无法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成立后难以形成有效的决议怎么办?
实践中,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第二百七十八条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较于之前的《物权法》,《民法典》对召开业主大会的门槛作出了适当降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参会业主人数占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且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即参会业主所有的房屋面积达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原《物权法》对此并未进行规定,导致很多小区无法有效的组织业主进行表决;2、对于重要事项(即第六项至第八项表决事项),需经参与业主的四分之三以上(人数与面积)同意,一般事项(六至八项以外的事项)需经参与业主的半数以上(人数与面积)同意;原《物权法》的规定要求达到总面积、总人数(包含未到场的业主)的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相较于原《物权法》,《民法典》适当降低了业主表决的门槛与难度。(条法处)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民法典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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